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三)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五十條?管道企業(y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yè)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yè)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fā)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yè)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處罰。
管道企業(yè)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fā)現(xiàn)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